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盱眙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資產管理辦法》已經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盱眙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
示范縣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2021年11月15日
盱眙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盱眙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資產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4885-2010)、《政府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在盱眙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建設中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而形成的固定資產的管理、清查、登記、統計等工作。
第三條 為壓實資產管理責任,凡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購置固定資產的承辦單位均須明確指定專人為資產管理員,承擔資產管理工作,并將名單報盱眙縣商務局。
第二章 范圍、分類與作價
第四條 本文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低值易耗品不在此管理范圍。
第五條 下列資產,不論價值大小,均不列為固定資產:
1.臨時簡易房屋、臨時建筑物,如工棚、臨時廁所、崗亭、簡易人行道、刺絲圍墻等;
2.替換性資產,如輪胎、電瓶等(該項中屬于成套設備中原已配套的仍作為固定資產完整的組成部分,其價值記入成套設備價值之內,替換時可分別不同情況按維修或消耗對待);
3. 房屋一般性裝修費用。
第六條 新添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安裝費、運雜費、保險費、車輛購置稅等記入固定資產總值內,其它則不記入。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增減固定資產原值:
1.原有固定資產因改制而提高質量或擴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實際開支增加其原值;
2.成套設備因損壞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時,應減少其原值;
3.已列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和建筑物,擴建、改建或部分拆除,應分別增減其原值。
第八條 固定資產原值的增減,應按規定的程序辦理記帳手續,以保證帳帳、帳卡及帳物相符。
第三章 資產增添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增添應符合盱眙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實施方案及資金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方向,并符合項目承辦單位報送的項目建設方案。采購計劃變更,須經重新論證報批。
第十條 項目承辦單位使用專項資金新增添固定資產必須進行驗收,并由承辦單位資產管理員辦理建帳、建卡等手續。
第四章 盤點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盤點
建立固定資產盤點制度,盤點為年中或年末盤點,由承辦單位執行。固定資產的盤點應填制《固定資產盤點明細表》,詳細反映所盤點的固定資產的實有數,對固定資產進行統一分類編號,與固定資產帳面數核對,做到帳務、實物相核對一致。
第五章 報廢與賠償
第十二條 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資產嚴重損壞,沒有維修價值時,由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資產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資產報廢申請表》交盱眙縣商務局審批;經批準后,承辦單位對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資產進行處理,并對臺賬進行更新。承辦單位資產管理員同步對《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資產登記冊》進行更新。
第十三條 相關事故的賠償與處罰規定
(一)各使用方應正確使用并愛護各類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固定資產。
(二)因使用方保管、使用不當、私自外借、轉移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資產等行為造成相關資產損壞報修,經責任確定,修理費用由使用方承擔;如無法維修導致資產報廢或資產遺失的,在資產超出折舊其但仍可正常使用情況下,使用人應按資產折舊最后一年剩余價值的10%賠償。在資產折舊期內,使用方應按資產折舊后剩余價值全額賠償;
(三)未按照本管理制度相關程序辦理資產驗收、建賬等手續,或對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資產質量把關不嚴等情況,造成損失的個人或承辦單位,取消使用資格或照價賠償。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盱眙縣電子商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