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服務
蘇教規〔2024〕1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局:
現將《江蘇省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省教育廳
2024年1月5日
江蘇省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小學教材管理,進一步規范教材選用工作,保障教學秩序,更好地適應教育教學需要,充分發揮教材立德樹人、啟智增慧功能,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教材〔2019〕3號)、《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辦法》(教材〔202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教材須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發布的教材目錄中選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思想政治(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課程教材統一使用國家統編教材。其他教材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選用過程規范、有序,確保選出適合本地區中小學使用的教材。
第四條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小學教材選用使用工作的統籌管理,制定并發布江蘇省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指導監督全省中小學教材選用工作。
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中小學教材選用、征訂和管理工作,要將教材選用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學校一般不得選用境外教材,確需選用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章 選用機構
第六條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為教材選用單位。支持將教材選用權下放到教育質量高、管理能力強的普通高中學校。經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報省教育廳備案后,原則上省高品質示范高中學校可獨立開展教材選用工作。
第七條 教材選用單位應當組織成立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材選用工作。教材選用委員會應按學段、分學科設立學科組,具體承擔教材初選工作。
第八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學校校長和教師等組成,人數一般為不少于11人的單數。學科組由熟悉本學科教育教學的專家、教研員和一線教師組成,每個學科組人數一般為不少于3人的單數。教材選用委員會、學科組中一線教師不少于1/2,應來自不同學校。
以普通高中學校為選用單位的,教材選用委員會和學科組成員可由本校管理人員和教師擔任,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委派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等專業人員參與學校的教材選用工作。
第九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須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有豐富的教學或管理經驗,原則上應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副處職以上管理干部擔任。
第十條 教材編寫、出版、發行以及其他與所選教材利益相關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學科組成員和工作人員。參加選用工作的人員須遵守保密紀律。
第三章 選用程序
第十一條 啟動教材選用時,教材選用單位應制定并發布選用方案,向列入國家和省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的教材出版單位征集樣書,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進行資格審查。在教材選用工作結束前,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名單須嚴格保密。
第十二條 學科組應研讀、比較規定目錄中本學科所有版本教材,提出初選意見。教材選用委員會對學科組的初選意見進行充分討論,投票決定選用結果。教材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人員產生規則、人員名單、選用過程和選用結果應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選用省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的教材,須符合國家關于專題教育教材、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以及授權地方建設的國家課程教材等管理規定。其他專題教育教材按國家管理規定選用。
第十四條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本地區教材選用結果進行審核,并在本級教育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教材選用單位按公示后確認的選用結果進行教材征訂。
第十五條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在選用工作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教材選用結果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六條 教材版本選定使用后,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小學、初中、高中各學段教材使用周期內,除國家有統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換。
第十七條 建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評估機制。教材選用后,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本地區教材選用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定期通報監測結果。對發現教材中存在的政治性、科學性等問題,要及時報送省教育廳。教材選用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面向覆蓋教材使用區域內至少1/3學校的教師、教研人員、學生及家長等人員征求教材使用意見,形成教材使用評估報告。監測結果和評估報告作為教材繼續選用或更換的依據。
第十八條 經專業機構評估,確實存在與教育教學不相適宜的情況需更換教材版本,應報省教育廳同意后,由教材選用單位按程序選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則上從起始年級開始更換,不得影響教學秩序。
國家明確要求更換教材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省教育廳制定的教材更換工作方案,按時保質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教材選定后出現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教材選用單位應按程序重新選用教材:
(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序規定的;
(二)采用不正當手段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三)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動審定后教材內容的;
(五)教材出現嚴重問題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教材使用的。
第二十條 教材選用工作原則上應在當年5月中旬前完成,為教材的征訂、出版、發行留有足夠時間。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材選用過程和結果。教材選用工作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充分發揮教師、學生、家長、社會人士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在教材選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一)未經省教育廳確定為選用單位擅自選用教材的;
(二)不按要求組建教材選用委員會和學科組的;
(三)干預選用過程或結果的;
(四)違反選用程序或選用紀律的;
(五)選用規定目錄以外教材的;
(六)對國家和省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刪減后供教材選用委員會選用的。
其他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教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選用工作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教材編寫、出版、發行等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材選用。凡采用請托、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材正常選用秩序的,依照教育部《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辦法》(教材〔2023〕1號)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具體的教材選用辦法,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取得教材選用權限的普通高中學校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校具體的教材選用辦法,并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2015 年省教育廳印發的《江蘇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蘇教規〔2015〕1號)同時作廢。凡現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