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學: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關于深入學習貫徹〈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的通知》(蘇組通〔2022〕19號),淮安市委組織部、市委編辦、市委教育工委《關于印發〈淮安市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淮委教〔2022〕40號)文件精神,經縣委教育工委研究同意,現將《盱眙縣中小學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盱眙縣中小學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試行)
中共盱眙縣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盱眙縣中小學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試行)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關于深入學習貫徹〈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的通知》(蘇組通〔2022〕19號),淮安市委組織部、市委編辦、市委教育工委《關于印發〈淮安市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淮委教〔2022〕40號)文件精神,特制定《盱眙縣中小學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試行)》。
一、書記職責
學校黨組織書記負責黨務、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并對學校的工作實行監督,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得到貫徹落實。
(二)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穩定及教育教學、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項和學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證校長依法依規行使職權。
(三)討論決定學校中層干部負責人的人選,協助縣委教育工委做好學校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以及推薦等工作。
(四)做好教師隊伍的培養、使用、管理和職稱評審、表彰獎勵、處分等相關工作。
(五)抓好學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學校意識形態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六)領導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等群團組織。
(七)討論決定學校其他重要事項。
(八)學校黨組織書記主持黨組織全面工作。
二、校長職責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后勤、財務審批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教育教學研究活動,負責教育教學管理,負責招生和學生學籍管理。畢業證以校長的名義簽發。
(三)加強學生德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組織開展學校文化活動和科學普及活動,建設文明校園。
(四)組織召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提出學校“三重一大”等事項方案交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負責執行黨組織研究的決定。
(五)加強教師和職工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與教師和職工訂立、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六)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學校與社會、家庭的聯系,形成育人合力。
(八)向學校黨組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依法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九)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十)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
三、決策制度
(一)學校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黨組織會議由黨組織書記召集并主持,不是黨組織班子成員的行政班子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組織書記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
(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校黨組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班子成員,不是行政班子成員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行政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當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三)學校黨組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黨組織書記與校長充分溝通且無重大分歧后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通過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四)學校黨組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可合并進行會議決策。
四、運行機制
(一)學校重大問題首先由校長辦公會通過,然后報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以學校的名義發布。
(二)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執行集體決定,按照分工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三)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作用,健全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工作機制。按照規定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及時向師生員工等通報學校工作情況。
五、組織領導
黨組織領導班子和行政領導班子職數以《關于核定部分公辦學校領導職數的批復》(盱編辦發〔2023〕21號)文件為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交叉兼職,學校行政班子副職中的黨員一般應當進入黨組織班子。